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主要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节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院设立集体奖:
(一)先进团支部
(二)先进班集体
(三)文明寝室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团员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团干
(五)优秀毕业生
(六)奖学金
(七)其它奖
第七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节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先进团支部”评奖条件:
(一)思想教育
⒈ 定期召开团干、团员会议,并有记录;
⒉ 每学期团支部至少组织两次学习时事政治并有记录;
⒊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主题的班会每年至少2次,并有记录;
⒋ 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班会每年至少2次,并有记录;
⒌ 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无不及格现象,班级此项平均分在85〔含85分〕以上,且评选程序合理,材料真实可靠。
(二)宣传工作
⒈ 院内通讯宣传工作〔稿件数量〕;
⒉ 有1—2次校外通讯宣传报道;
⒊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黑板报的出刊。
(三)活动开展
⒈ 积极开展班级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⒉ 定期开展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并有活动记录及总结;
⒊ 有特色活动开展的情况记录。
(四)组织建设
⒈ 具有完整、团结而有战斗力的支委班子;
⒉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团员注册、团费收缴。
(五)青年志愿者活动
⒈定点服务项目及活动开展情况有记录;
⒉ 年度开展1—2次有影响的服务活动。
(六)纪律、成绩
⒈ 支部所属团员未受过纪律处分;
⒉ 支部所属团员无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现象。
(七)一票否决
⒈ 团干部无故缺席组织的会议、活动等二次以上的;
⒉ 未交团费的;
⒊ 未组织开展院团委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具体活动〔如“三月学雷锋”等〕;
⒋ 无故不撰写假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
⒈ 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拥护和认同;
⒉ 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政治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
⒊ 思想稳定,心理健康,积极进取。
(二)良好的学风
⒈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⒉ 学习成绩整体提高较大,班上有一定数量的拔尖人才;
⒊ 学习具有自觉性,计划性,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与培养;
⒋ 学生学习成绩总体较好,每门课不及格人数占全班人数的比例应低于10%,没有考试作弊现象。
(三)良好的班风
⒈ 严明的纪律,良好的道德风尚;
⒉ 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群体氛围,团结互助和集体主义精神强;
⒊ 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
⒋ 班级生活丰富多彩,经常开展文娱活动,积极参加院、系文娱活动,并有书面总结。
(四)精干的学生干部队伍
⒈ 班干部的政治素质好,表率作用强,日常生活、学习,尤其是在关键时刻能起正确导向作用;
⒉ 班干部的学习成绩平均水平高于全班同学平均水平;
⒊ 班干部的工作能力强,作风踏实,有团队精神,工作成绩得到全班同学的认同。
(五)健全的班级管理制度
⒈ 班会制度、班干部例会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良好;
⒉ 政治学习制度,团组织生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良好;
⒊ 学期和学年工作有书面计划和小结,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六)良好的身体素质
⒈ 班级体育达标率高;
⒉体育活动参与率高;
⒊病、事假率低。
(七)纪律、卫生、出勤
⒈ 班级所属成员未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⒉ 班级课堂纪律、晚自习纪律检查评比良好以上;
⒊卫生大检查每次评比在良好以上。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⒈ 班级学生干部无故缺席院、系学生组织的会议、活动等二次以上;
⒉ 未组织开展学院学生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具体活动;
⒊ 班级中有罢课、打群架现象或参与打群架的学生。
(九)“先进班集体”评奖比例:每系推荐一个班级参加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1-2个班级参加系级“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十一条 “文明寝室”评奖条件:
1.重视制度建设。制订寝室文明公约,执行严格。
2.有良好的文明素质。关心集体,衣着整洁大方,语言、行为文明,未经宿管老师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自觉维护秩序,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室长、成员职责明确,同学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关心,积极配合,支持班委、团支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
4.学习风气浓厚,专业知识扎实,注重专业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习认真努力。
5.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赌博偷窃、玩麻将、酗酒、打架滋事、藏、看黄色书刊录像、考试作弊、男女同学交往不得体、留宿外来人员和居住校外等现象。
6.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上课、就餐、就寝。无夜不归寝、晚归、在寝室点蜡烛、喧哗吵闹、妨碍他人休息等现象。
7.寝室内务整洁有序。无蚊蝇、蟑螂、蛛网;地面无废弃物;玻璃明亮,床、桌、凳、门、窗干净,无尘土污垢痕迹;物品放置整齐划一。
8.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拆移床、柜;不乱拉接电线、绳索;不使用明令禁止的电器;不在楼内焚烧纸屑废物;不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9.能自我约束,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10.在学院或系举行的文明寝室评比检查中,获得优秀或两次以上文明寝室。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⒈ 在校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优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精神,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思想品德成绩优秀。
⒉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善于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开拓创新精神。
⒊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⒋ 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年综合测评95分以上。
⒌ 学习成绩优良,该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成绩优秀,体育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6.“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第十三条“优秀团员”评奖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且其它课程成绩在良好以上。
2.积极响应团组织号召,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且表现突出;
3. 遵守团组织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发挥了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⒈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和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关心集体,友爱同学,诚实谦虚,在全班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好的表率作用;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优秀。
⒉ 能带头学习上级文件指示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⒊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大胆、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⒋ 工作作风扎实,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系部、班级各种活动,积极完成辅导员交给的任务。
⒌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补考;政治表现好,积极要求进步。
⒍ “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系学生会、系团总支和班委会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达一年或一年以上。
⒎“优秀学生干部”经班级推荐、所在系审查、院团委、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⒏ 学习成绩要求:“优秀学生干部”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当年所有课程无不合格科目。
9.“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评奖条件:
⒈ 思想道德考核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优秀,积极要求进步。
⒉ 能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和团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⒊ 热爱团的工作,责任心强,有创新意识,工作成绩突出;
⒋ 工作作风扎实,积极组织支部团员青年开展各类活动并积极参加共青团的活动,积极完成院团委交给的任务。
⒌ 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助人为乐,团结同学,诚实谦虚,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参照湖南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选: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学,勇于进取;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
5.按学院规定参加各种考级考证,并取得合格证书;
6.没有受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7.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8.留级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奖学金的等级与标准:
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奖励标准:
一等1000元/人年 二等800元/人年 三等600元/人年
(3)奖学金评定的比例:
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
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
三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4%;
(4)各类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一等奖学金:
⒈综合测评在95分以上;
⒉课程平均成绩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前5%,单科≥85分,考查课达到良好。
二等奖学金:
⒈综合测评在90分以上;
⒉课程平均成绩排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前5%—10%,单科≥80分,考查课达到良好。
三等奖学金:
⒈综合测评在85分以上;
2.课程平均成绩排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0%—20%,单科≥75分,考查课达到良好。
第十八条 “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达到“学院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与“学院奖学金”评选。
(2)其他参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奖”评选条件:
(一)学术类
⒈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⒉ 在省级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⒊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院级一等奖、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专利者;
⒋ 在学术领域取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二)社会活动类
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三)文艺类
⒈ 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者,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⒉ 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名次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四)体育类
⒈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名次者,或获得团体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⒉在省市级大型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五)英语过级奖:非英语类专业学生英语过四、六级,英语专业学生英语过六级者。
学院将对以上获奖集体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节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管教育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评比办法:
“先进团支部”的评审,由各系评审小组在各支部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分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比方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审,由各系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分后,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文明寝室”的评审,由各学生寝室自行申报,院后勤服务中心宿舍管理委员会考察,根据奖励条件按指标择优推荐上报,公寓宿舍管理老师考核、评分后,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会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经所在系审查,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优秀团干”评选办法:
“优秀团干”由各班辅导员和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审查,报院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参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奖”评选办法:
(一)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⒈ 学术类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提名推荐;
⒉ 社会活动类由院团委、学生工作处及其他校内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⒊ 文艺类由院团委提名推荐;
⒋ 体育类由学生工作处、基础课部提名推荐。
(二)参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节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授予“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院通报表扬。院级“先进班集体”给予400元奖励。
第三十条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三十一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给予200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奖项不同时授予一人。
第六节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四、五份进行,“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其它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学年度)院、系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06
2013.03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