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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系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为学院(中心)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中心)实际,制定了《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中共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为学院(中心)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院(中心)的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意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中心)副处级、正科级中层领导干部。学院(中心)副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院(中心)党委及其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龄;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中级职称三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提拔副处级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二)提拔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副科级岗位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两年以上的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提拔正科级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

    (三)提拔中层领导职务的,除个别工作岗位外,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党校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提任正科级以上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党龄。

    (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者应当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并报请党委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加大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中层年龄结构,使中层干部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在中层干部换届和调整中,对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一般不再担任中层干部,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第三章  动  议

    第九条  学院(中心)党委及其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可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中层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系部中层干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部分或全体教职工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组织人事处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过程中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人事处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系统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填写表格。组织人事处予以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人事处向党委会汇报,党委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依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组织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学术骨干、教师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等:所在单位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任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专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组织人事处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干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公示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公示决定;

    (四)公示结束后,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正式任命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通知应如实介绍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年龄、学历、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任用中层干部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一般采取网上公示、张榜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享受试任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回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免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党委讨论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呈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经核批后才能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院(中心)党委指定的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任命之日起计算。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任职时间,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干部轮岗、交流是干部培养、干部队伍优化组合的重要途径。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过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滿两届或满六年的人员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如因工作特殊需要,个别管理职位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需报请党委会审核、批准。

    (三)教师系列的中层干部任职期满后可竞聘新的管理岗位,也可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管理系列的中层干部任职期满后须参加新一轮岗位竞聘,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在任期因工作需要或组织安排,本人可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因公辞职应写出书面辞职申请,交组织人事处,报党委审批,党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一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

    (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本人可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交组织人事处,报党委审批,党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三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对出国的中层干部,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不归者,视为自愿辞职。

    (三)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五)中层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十一)中层干部不准在校外担任以盈利为目的的管理职务。原则上,每个干部只能担任一个职务,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请党委会审核、批准。担任学术性兼职的,应每学期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一次,并说明是否收取兼职费。

    第四十二条  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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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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